非學術界研究類

 

國家衛生研究院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核定稿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 健保企字第87027457號函核備
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九日經主管會議決議修訂辦理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健保企字第0920009699號函核備

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申請、審查與使用,應依「國家衛生研究院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申請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宗旨
 

依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建置、使用與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為我國國民或本國登記立案之公司或機構。
學術界研究類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個人

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所屬業務相關單位、或非營利研究機構(含教學醫院)之講師、技正(或相當職等)、助研究員、專科醫師等(含)以上或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委會)審核通過者。

B.機構 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所屬業務相關單位、非營利研究機構(含教學醫院)及其他經指委會審核通過者。
不符合前項資格或具前項資格但未通過學術研究類之審查程序者,歸為非學術界研究類。
三、 申請程序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須填具使用申請書、研究計畫摘要、特殊需求申請單(申請特殊需求者使用)及使用同意書各一份。
前項申請書表可向「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索取或自國衛院網站下載,經申請人及其所屬單位主管簽章同意後,以掛號信函向國衛院提出申請。
四、 審查程序
  申請案經申請人依申請程序向國衛院提出,由國衛院業務權責單位進行申請資格及申請程序之行政審查。
行政審查通過後由指委會相關工作小組,針對研究目的及研究主題進行計畫審查,必要時得另請學者專家外審。
學術界研究類之特殊需求申請之審查重點為預期機器使用時間(包含資料讀量及擷取條件之複雜程度),其他考量事項包括研究目的及主題、資料擷取條件說明之詳細程度、該研究計畫是否得到相關機構支助、及預期貢獻。
申請案經計畫審查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向國衛院提出申覆。申覆案由指委會召集人指定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名進行專案審查,並指定其中一名為主審委員。

五、公開程序

  凡申請特殊需求所製成之資料檔,國衛院得於該資料檔完成兩年後公開發行。
凡學術界研究類之申請案,國衛院於提供該資料檔之同時,得對外公告研究計畫主題及摘要。
六、收費標準
  本資料庫相關收費標準由國衛院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協議訂定後,另行對外公告。
七、資料提供
 

由國衛院決定適當媒體提供資料,所需時間視審查程序之進度而定。

八、 資料使用
 

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亦不得藉以辨識個別單位。
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除將資料下載至工作電腦主機外,未經審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資料檔案,亦不得將檔案提供給研究以外之他人使用。
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自取得國衛院所提供資料之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前,應繳回該資料予國衛院。
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於研究計畫進行期間如有變更其職務或計畫之內容,應向國衛院提出變更申請。

九、 研究成果
  使用本資料庫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標示如下文字:
「本研究部分資料來源為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管理之『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文中任何闡釋或結論並不代表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或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立場。」
“This study is based in part on data from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Research Database provided by the Bureau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managed by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clusions contained herein do not represent those of Bureau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Department of Health or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以本資料庫進行學術研究,而於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發表相關論文者,應提供兩份抽印(影)本送國衛院存查。
為有效監測資料庫使用,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應於取得資料二年內向國衛院提出使用本資料庫所得之各項成果報告摘要、進行計畫清單及發表論文清單各乙份函送國衛院核備。未於期限內繳交上述資料之使用者,須繳回原申請取得之資料,並不得保留備份資料。
十、違反規定之處理
 

本資料庫使用者如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除須繳回所申請資料且不得保留備份資料外,國衛院並得停止其個人或單位申請及使用本資料庫之權利,並保留法律責任之追訴權。

十一、實施及修訂
  本要點由國衛院主管會議通過,經國衛院院長核定,並送健保局核備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