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術界研究類
 

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產業界衛生相關資料庫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知識經濟,發展生物技術產業,促進國內衛生相關資料庫合理使用,並使資料之對外提供及運用有所規範,避免資料相關當事人之權益受侵害,特依據行政院頒布之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料庫,係指本署及所屬機關建置管理之衛生醫藥資料庫,如附表。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字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辨識欄位: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字號)、地址(含郵遞區號)、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病歷號碼、資料當事人之親屬姓名、其他任何獨特之身分字號、特徵或密碼。

(三) 可連結之匿名資料:指將資料中辨識欄位加密處理,但提供者可經由解密,辨識出資料中個人身分者。

(四) 無連結之匿名資料:指未包含辨識欄位之匿名資料,但經處理有可能識別出個人身分者。

(五) 無法辨識身分之資料:指未包含辨識欄位,亦無法經任何處理辨識個人身分之資料。

四、資料庫之資料依可辨識個人身分之程度(identifiability),分為四級,第一級為個人資料,第二級為可連結之匿名資料,第三級為無連結之匿名資料,第四級為無法辨識身分之資料。

五、資料之提供採分級管理原則,第一級資料不開放,第二級、第三級資料暫不開放,第四級資料開放申請。

六、有關申請資料級別之判定,由本署另組委員會為之。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及各資料庫建置管理單位組成,並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擔任幕僚單位。

七、資料申請與使用規範、申請程序、資料提供及收費標準,由各資料庫建置管理單位另訂之。